杭州临安区夜场KTV招聘男模无任务日结-教育委員-+Q:-:4397301:-:底薪5000-10000以上,可日结/周结/月结,详情咨询了解:-:{ 漫畫/高岳 □ 本報記者 劉歡 □ 本報實習生 胡吉財 □ 本報通訊員 陳木子 近年來,我國數字經濟蓬勃發展,成為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加速器和新引擎。數字經濟現已成為互聯網時代新的風向標,其健康穩定發展需要司法保駕護航。 近日,湖北省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召開司法服務保障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懇談會,發布一批涉數字經濟典型案例。《法治日報》記者對相關案例進行梳理,通過以案釋法揭露數字經濟發展中的亂象,明晰市場主體的權利與義務,助力數字經濟健康成長。 評論文章并非詆毀 立足事實無需擔責 武漢某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在電腦PC客戶端經營某款軟件,并從事國外正版“Steam游戲平臺”相關游戲賬號租賃業務的公司,盈利來源為收取游戲玩家會員費。 2021年10月22日,北京某文化傳媒公司在其經營的微信公眾號發布《真Steam被當成詐騙網站,百度推廣的假Steam到底有多魔幻》的文章。此后,該公司在上海某數碼科技有限公司經營的平臺上發布《我們被假Steam舉報了?揭露百度上的虛假Steam到底有多魔幻》視頻。 武漢某科技有限公司認為,上述文章及視頻使用了諸如“扮演大忽悠”“臭名遠昭的游戲管家”“打著正版旗號卻蠅營狗茍”等表述,同時包含諸如“賣山寨游戲”“冒充Steam騙錢”“假扮Steam”“利用信息差來牟取暴利”等虛假信息及誤導性信息,讓玩家誤認為武漢某科技有限公司運營的軟件系出售盜版游戲的平臺,致使其商譽受損,構成詆毀行為,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北京某文化傳媒公司與上海某數碼科技公司停止相關行為并賠償損失。 法院認為,案涉文章和視頻中的表述并未明確指向武漢某科技有限公司,雖然這些文章和視頻中含有武漢某科技有限公司運營的軟件和網站的截圖,但此前武漢某科技有限公司的租號業務在互聯網上已存在大量投訴,表明其行為足以造成社會公眾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構成擾亂市場競爭秩序的行為。 案涉文章和視頻整體上是批判所有使用類似或相同名稱假冒“Steam游戲平臺”的各類網站和平臺,是對游戲租號平臺及山寨Steam游戲平臺亂象的綜合評價,雖然用語尖銳犀利,但總體上符合評論性文章的基本特性,沒有明顯超出正常評論性文章的范疇;雖然評論觀點在個別地方可能有失偏頗、存在偏激,但總體上系根據互聯網部分消費者投訴的事實,并根據從業經驗認知所作出的結論性判斷,不會造成誤導社會公眾的結果,且沒有證據證明其存在惡意,相關該評論行為有助于促進網絡游戲行業的健康發展。 據此,法院認定北京某文化傳媒公司、上海某數碼科技公司不構成商業詆毀,判決駁回武漢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大量買賣公民信息 追刑責并公益訴訟 2022年8月,張某某為賺取差價,通過手機軟件購買并轉賣大量公民個人信息,包括我國公民的微信昵稱、微信號、手機號碼,購入價為每條0.9元,賣出價為每條1元或者1.1元。 交易過程中,張某某與上下游交易方之間均通過虛擬幣USDT幣進行結算,再提現到手機微信錢包,共獲利約5800元。檢察機關以張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向法院提起公訴,并以張某某的行為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為由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法院認為,張某某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58760條,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案發后,張某某主動退繳全部違法所得,具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張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對其從寬處理。由于張某某非法買賣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侵害了他人的個人信息安全,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承擔相應民事侵權責任。鑒于張某某家庭困難、收入不穩定,采用公益勞動替代其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賠償金為宜。 據此,法院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5000元。同時,判決張某某徹底刪除其存儲的他人個人信息,并在省級以上新聞媒體上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在判決生效后至2024年6月30日,需每月提供兩次、每次不低于兩個小時的反電信詐騙或公民個人信息保護方面的公益宣傳勞動。 經辦法官表示,數字經濟時代,嚴厲打擊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違法犯罪行為已成為社會共識。本案裁判對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并在互聯網上進行轉賣出售的行為予以否定性評價,同時以公益普法替代金錢賠償以實現最佳效果,表明了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灰黑產業鏈予以依法打擊的司法態度。 違反平臺直播規范 永久封號后果自擔 張某在某直播平臺進行直播時,播放無版權內容、無版權影視、禁播內容以及辱罵他人。直播平臺對張某直播間進行相應扣分處罰,并在其直播間分數扣至0分后,對其進行永久封禁。 張某認為,網絡虛擬財產應受到保護,直播平臺封禁其直播間賬號的行為侵害了其財產權益。經多次協商未果,張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直播平臺解封直播間賬號,恢復直播房間積分。 法院認為,張某開展直播業務應當遵守與平臺簽訂的《直播協議》以及平臺向所有用戶公示的《平臺內容管理規范》。張某在直播過程中的行為已構成協議和規范中明確載明的違規情形,應當承擔相應違約后果。 據此,法院認定該平臺依據相應規則對張某作出扣分處罰,并對其直播間進行永久封禁并無不當,不構成網絡侵權。一審宣判后,張某提出上訴,后在二審階段撤回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經辦法官表示,網絡直播作為互聯網經濟的重要形態之一,在豐富人民群眾精神文化生活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面對當前直播行業存在的亂象,平臺企業和網絡主播都應當自覺增強法治意識,嚴格規范直播行為,強化對直播行為的監督管理,避免因播放行為不當、平臺管理不善侵犯他人權益、擾亂社會秩序。 捏造散布虛假事實 公開道歉賠償損失 武漢某科技公司是知名駕考輔導軟件的商標專用權人,也是該App的權利人及運營主體,主要從事駕照考試輔導。 2022年7月,該科技公司發現名為“觀察社”的網絡賬號在某網絡公司運營的平臺上發布了一篇文章,稱該駕培軟件因獲取學員信息被行業叫停。文中直接使用“騙”“偽造”“屢教不改”“自食惡果”“咎由自取”等侮辱、貶損性詞匯對其進行惡意評論,嚴重超出了合理評價限度,遂向北京互聯網法院起訴該網絡公司存在網絡侵權行為。經法院調解,該網絡公司配合提供了賬號“觀察者”的注冊者劉某的信息。 武漢某科技公司認為,劉某在某網絡公司平臺上發布的文章閱讀量高達十余萬并且仍在增長,對公司的社會評價及品牌形象帶來持續性的負面影響,駕考業務收款相較于同期出現下降,故后期又訴至武漢東湖高新區法院,請求判決劉某、某網絡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在平臺上刪除侵權文章、刊登致歉聲明、賠禮道歉、消除不良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 法院認為,劉某在網絡公司平臺中發布的文章,已導致社會公眾對該科技公司駕培軟件的評價顯著降低,且未舉證證明文章內容有事實依據,故其行為構成對該公司名譽權的侵害。同時,劉某的侵權行為確實存在給該科技公司的商業可信賴利益帶來潛在損失可能,在未舉證證明實際損失的情況下,可結合案涉文字的轉載情況、影響范圍等因素,酌情判定賠償一定經濟損失。鑒于某網絡公司平臺在知曉本次起訴后,及時刪除了涉案文章,并披露了劉某的注冊信息,采取了防止損失擴大的必要措施,主觀上不存在過錯,因此不承擔侵權責任。 據此,法院依法認定劉某捏造、散布虛假事實的行為已構成侵權,判令其在某網絡平臺向武漢某科技公司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 運營車輛發生事故 平臺承擔連帶責任 2023年2月10日,李某通過某出行科技公司的網約車平臺接單搭載韓國籍旅客王某(音譯),與張某駕駛的小型普通客車發生交通事故,王某、李某均受傷。經交管部門認定,李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張某負次要責任,王某無責任。 王某認為,李某、張某在駕駛車輛過程中,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交通事故致其受傷,應當承擔相應侵權賠償責任,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李某、張某、某出行科技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 法院認為,某出行科技公司雖未直接實施侵權行為,但系某網約車平臺運營商,接受網約車司機的注冊,對網約車司機進行管理,向社會公眾提供運輸服務,并共享網約車經營收益,應當對李某在本案中所擔的責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據此,法院判令某出行科技公司與李某向王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某出行科技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后維持原判。 經辦法官表示,共享經濟是數字經濟與分享經濟相結合的新業態,本案裁判結合《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對網約車平臺的安全保障義務及侵權責任作出了界定,體現了對共享經濟新業態規范和促進并舉的司法態度。 法規集市 民法典相關規定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 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 第十六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